(2017)鲁160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与王洪民、王喜田、王国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王洪民,王喜田,王国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5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负责人:杨玉禄,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汝军,该行职工。被告:王洪民,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喜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王国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与被告王洪民、王喜田、王国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风安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人民陪审员 穆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