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与李华新、马园园、李强、张娇、李华宁、郭该英、李永泉、李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李华新,马园园,李强,张娇,李华宁,郭改英,李永泉,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负责人杨勤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瑞,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华新,男。被执行人马园园,女。被执行人李强,男。被执行人张娇,女。被执行人李华宁,男。被执行人郭改英,女。被执行人李永泉,男。被执行人李永强,男。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与李华新、马园园、李强、张娇、李华宁、郭该英、李永泉、李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华新、马园园、李强、张娇、李华宁、郭该英、李永泉、李永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履行如下义务:一、由李华新、马园园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92.74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9日已产生利息674.54元;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7.35%计算利息);李强、张娇、李华宁、郭该英、李永泉、李永强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由李强、张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14.56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9日已产生利息7923.09元;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7.35%计算利息);李华新、马园园、李华宁、郭该英、李永泉、李永强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由李华宁、郭该英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13.54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8月9日已产生利息7922.9元;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7.35%计算利息);李华新、马园园、李强、张娇、李永泉、李永强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800元由八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