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熙杰与张岩、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熙杰,张岩,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05号原告黄熙杰(黄帅),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岩,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民权县。被告刘岩,女,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黄熙杰(黄帅)与被告张岩、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熙杰(黄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熙杰(黄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黄熙杰(黄帅)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