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街道和平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街道和平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都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徐州市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大马路68号民生大厦。法定代表人:赵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伦,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中,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青年东路104号。法定代表人:江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卉,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美,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街道和平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都市家园2号楼负一层。负责人:周荣银,该居委会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该居委会党委副书记。原审被告:都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都市家园。负责人:翟建,该业委会主任。上诉人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街道和平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都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上诉人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确定于2017年7月13日上午9:30时在本院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其于2017年7月8日签收,但未按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40元,减半后收取3370元,由上诉人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冯昭玖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