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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99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方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杨光跃曾佐桥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跃,曾佐桥,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967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方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9A,组织机构代码58560845-9。执行事务合伙人,高霞光。委托代理人石倩,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军文,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光跃,男,苗族,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凯利市,委托代理人黄书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佐桥,男,汉族,1952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黄书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兵,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南明区护国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41134006L。法定代表人熊秀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省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14328809R。法定代表人杨昌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方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杨光跃、曾佐桥、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粤0304民初199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杨光跃、曾佐桥、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方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光跃持有的深圳前海方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股权的冻结,本院已裁定准许并已解除对前述股权的查封。申请人深圳方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除前述已解封的股权之外的所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光跃、曾佐桥、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春丽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