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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玉平申请执行布和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平,布和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平,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25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布和巴特尔的一卡通、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 格 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苏日古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