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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琴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198号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昌安乐苑小区内6号。法定代表人金水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龙、丁兴汇,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琴红,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钦宇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万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