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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破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破申25号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28号永泰大厦(一至二层)。负责人:方虹,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下邱路19号。法定代表人:邱利特。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以被申请人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通知了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14日,经营毛线制品、纱制品、针织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加工、销售等。现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清偿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12000000及利息(其中已偿还7725993.74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对被申请人平阳县邱氏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黄孙荣审 判 员 林寿兵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