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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东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升,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案发前系内蒙古自��区赤峰市松山区某美容装潢店店主。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李东升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日0时许,在位于赤峰市××区口的”乐巢”酒吧内,被告人李东升趁被害人周某不备,将周某的2部手机盗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东升盗��周某的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300元。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东升在向被害人周某归还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东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李东升窃取的2部手机已起获并发还给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付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被告人李东升的供述及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周某财物价值人民币5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东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升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东升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