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1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02刘景霞与郭倩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霞,郭倩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486号原告刘景霞,女,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倩君,女,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郭倩君名下价值4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深圳市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郭倩君名下价值4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欣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