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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383王玉萍与滕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萍,滕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2383号原告:王玉萍,女,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陈久高,扬州市江都区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立刚,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69号。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萍诉被告滕立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玉萍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