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杨超与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172号原告:杨超,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山东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82230096938。法定代表人:李亚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超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对被告青岛正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超负担。审 判 长 衣泽远人民陪审员 于振芳人民陪审员 鞠建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