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鲍茂富与鲍作清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茂富,鲍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鲍茂富,男,生于1935年3月22日,汉族,农民,住宜城市。被执行人鲍作清,男,生于1957年10月20日,汉族,住宜城市。本院在执行鲍茂富申请执行鲍作清赡养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宜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