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5129吴玉均与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均,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129号原告:吴玉均,男,198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女,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玉均与被告王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玉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吴玉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吴玉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彦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