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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6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北王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北王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6086号原告深圳市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委托代理人何海东,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被告保定北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原告深圳市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北王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本案与(2017)冀0638民初1382号保定北王包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同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牵连关系。经查,被告于2017年6月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主张原告赔偿产品不合格给造成的损失,2017年7月9日,雄县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被告起诉后,向雄县法院提出对原告所供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现正在进行质量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应以(2017)冀0638民初1382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综上,(2017)冀0638民初138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会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需该案查明上述事实本案方能继续诉讼,现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冯书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