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铂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讯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铂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讯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民初4606号原告:东莞市铂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社区树田路339号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4048780N。法定代表人:倪银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刚,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讯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东升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为66501450-3。法定代表人:胡国斌。原告东莞市铂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泉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讯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铂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刚到庭,被告讯益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铂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讯益公司向铂泉公司支付货款25,100元;2.讯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开始至2014年年底,铂泉公司累计向讯益公司供应金属材料37801千克,单价3.35元,货款总计126,633元,铂泉公司和讯益公司对账之后,讯益公司收取送货单及对账单,对铂泉公司写下欠条,载明欠款金额,并承诺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付清全部货款。至今,讯益公司已经支付货款101,533元,尚欠25,100元。被告讯益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讯益公司拖欠铂泉公司货款25,100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讯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铂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元,已由原告东莞市铂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讯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