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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万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士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万青。本院在执行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万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本院(2017)苏1023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万青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407元、受理费2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至目前,被执行人杨万青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万青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爱成审判员 王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富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