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尹某1、苟某某与尹某2、尹某3、尹某4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1,苟某某,尹某2,尹某3,尹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992号原告:尹某1,男,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苟某某,女,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瑜,巴中市恩阳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2,男,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尹某3,女,汉族,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尹某4,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原告尹某1、苟某某与被告尹某2、尹某3、尹某4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尹某1、苟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1、苟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某2、尹某3、尹某4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