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蔡照伟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照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26号罪犯蔡照伟,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大专文化。原任淮阳县电业局职工(抄表中心抄表员)。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蔡照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宣判后,蔡照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周刑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蔡照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该犯利用用电抄表及电费收缴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92007.88元。赃款已全部退回。罪犯蔡照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优秀四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照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照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