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6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侯金桥、申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桥,申建辉,林维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313号之一申请人:侯金桥,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申建辉,女,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林维峰,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侯金桥、申建辉与林维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林维峰580万元的财产和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天津市武清区长兴机械配件厂位于武清区私营经济区源泉路32号的房产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维峰58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天津市武清区长兴机械配件厂位于武清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