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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早元与刘冰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早元,刘冰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4120号原告:刘早元,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英,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冰剑,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霞(系被告之妻),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刘早元与被告刘冰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早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早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早元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艳菊速录员  杨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