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早元与刘冰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早元,刘冰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4120号原告:刘早元,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英,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冰剑,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霞(系被告之妻),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刘早元与被告刘冰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刘早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早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早元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艳菊速录员 杨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