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小剑与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剑,张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916号原告:张小剑,男,汉族,1985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鹏,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张小剑与被告张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小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剑以与被告张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剑撤诉。案件申请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张小剑负担。审判员 杨柳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