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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红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961号原告红某,女,49岁,蒙古族,职工。被告马某,女,55岁,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某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努尔金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