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红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961号原告红某,女,49岁,蒙古族,职工。被告马某,女,55岁,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红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某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努尔金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