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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秦锡忠与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锡忠,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494号申请人秦锡忠,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585560678T,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湘江路2-3-1502、1503、1504、1505。法定代表人蔡志明,该公司负责人。秦锡忠与无锡嘉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嘉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秦锡忠归还定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因嘉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锡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嘉煌公司支付欠款606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嘉煌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嘉煌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嘉煌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嘉煌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嘉汇环球中心的795套房产,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嘉煌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06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要求对嘉煌公司进行审计,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91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