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021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国。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应云,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孙吉伟。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少康,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楷,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3元,减半收取3837元。由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