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与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116号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口地段顺达帝豪风景A栋22层22-2。被告:吴丹,女,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