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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与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116号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口地段顺达帝豪风景A栋22层22-2。被告:吴丹,女,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壹华仁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