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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运山与何金刚、彭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山,何金刚,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陈运山,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何金刚,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彭健,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陈运山与被执行人何金刚、彭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何金刚、彭健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金刚、彭健银行存款71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