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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国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金世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春,延安金世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春,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邓州市人。被执行人延安金世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法定代表人宋国防,该公司经理。吴国春申请执行延安金世源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6)第26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延安金世源工贸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有收入,故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延安金世源工贸有限公司在此单位的收入81912元(包含执行费1112元)。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将此款项汇至我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吴国春已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6)第26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