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鲁国冰与沙大山、荣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国冰,沙大山,荣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575号之一原告:鲁国冰,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沙大山,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荣海艳,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鲁国冰与被告沙大山、荣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鲁国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国冰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鲁国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