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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林与杜林刚、赵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杜林刚,赵赣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634号之一原告:徐林,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林刚,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赵赣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与被告杜林刚、赵赣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杜林刚、赵赣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撤回对被告杜林刚、赵赣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林承担。审 判 长  胡航晓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