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5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林与杜林刚、赵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杜林刚,赵赣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634号之一原告:徐林,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林刚,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赵赣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与被告杜林刚、赵赣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杜林刚、赵赣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撤回对被告杜林刚、赵赣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林承担。审 判 长 胡航晓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