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长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299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世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大鹏,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系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王长平,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计298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谷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