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执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任忠、钟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任忠,钟新华,翚金珍,钟杏芬,莫民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任忠,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罗传通,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春志,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新华,男,1962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翚金珍,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钟杏芬,女,1987年2月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莫民信,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莫民信的有银行存款并已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莫民信在中国工商银行21×××58账户内的已被本院冻结的存款人民币11600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新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肖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