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658号原告陈某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王家庙村二组10267号。被告王某某,男,40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瓦房村。被告姜某,男,35岁,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寨山村黄河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姜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