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张佳良,苏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城北绕城公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佳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友谊路1号。负责人:常艳丽,行长。原审被告:张佳良,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审被告:苏阳,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原审被告张佳良、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管辖条款、本案合同履行地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河南省汤阴县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汤阴平安重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