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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彩红与子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彩红,子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823号原告:石彩红,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县。被告:子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子长县瓦窑堡镇迎宾路社区。法定代表人:薛国平,该局局长。原告石彩红与被告子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石彩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彩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彩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彩红负担。审 判 长  李 昱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霍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