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志军与被告闫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军,闫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937号原告:吕志军,男,1967男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天缘街4号楼3单元203室。被告:闫飞,男,20岁,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北四家子乡榆树底。原告吕志军与被告闫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吕志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志军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海旭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