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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夏建新、江阴市顾山宏新商业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夏建新,江阴市顾山宏新商业设备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895号原告:周建军,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夏建新,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顾山宏新商业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号。登记经营者夏建新,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周建军诉被告夏建新、江阴市顾山宏新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瑞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周建军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2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判员  曹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