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夏建新、江阴市顾山宏新商业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夏建新,江阴市顾山宏新商业设备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895号原告:周建军,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夏建新,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顾山宏新商业设备制造厂,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号。登记经营者夏建新,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周建军诉被告夏建新、江阴市顾山宏新设备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瑞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周建军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2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判员 曹瑞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