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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惠鹏、连月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鹏,连月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林惠鹏,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连月水,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林惠鹏与被执行人连月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10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标的为230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