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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刘成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刘成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51-4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被执行人刘成善,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行审91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成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成善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4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