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6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刘成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刘成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51-4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被执行人刘成善,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行审91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与刘成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成善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40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金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