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学义、王丽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张学义,王丽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673号原告: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骥,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明。被告:张学义,男,1969年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王丽琴,女,1970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培君原告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学义、王丽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0元,减半收取960.00元,由原告铁力市瑞祥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继军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