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8执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宗博文、东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博文,东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姚强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宗博文,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东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南华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强法,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宗博文与被执行人东明县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姚强法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28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上述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开发的东明县南华路中段东侧鸿业新都汇小区第0002座1单元05003号楼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金奎审 判 员  李铁山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