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中路16号院5号楼117,组织机构代码39941992-9。法定代表人:罗开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太平庄新村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00332989C。法定代表人:靳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宁,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北京北方华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案诉讼期间名称变更为北京北方天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过程中,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绕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2元,减半收取7411元,由上诉人罗氏盛源(北京)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马枫蔷审判员 余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文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