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59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法定代表人:陈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丽。被告:梁爽,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