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拓某与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魏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民初886号原告:拓某。住靖远县。被告:魏某。住靖远县。原告拓某与被告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拓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拓某负担。审 判 员 武多辉人民陪审员 魏邦祖人民陪审员 王生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进政书 记 员 曾永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