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艳玲与温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玲,温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000号原告:孙艳玲,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被告:温存东,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孙艳玲与被告温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法院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提供,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法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艳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才勇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926民初2037号原告:李善修,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颜村铺乡榆林头村。被告:魏涛,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白衣阁乡北临黄集村。原告李善修与被告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核实,范县白衣阁乡北临黄集村并无名为魏涛的村民。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法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善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永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申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