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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行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雪梅、刘素芳民政行政管理(民政)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雪梅,刘素芳,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刘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行再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雪梅,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素芳,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树金,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系刘素芳之夫。(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昌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109977-1,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献福路32号。法定代表人:江永,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强,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群,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刘大全,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刘雪梅、刘素芳与宜昌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宜昌房产局)及原审第三人刘大全房产权登记纠纷一案。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鄂三峡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刘雪梅、刘素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鄂宜昌行终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鄂05行监1号行政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审上诉人刘雪梅、刘素芳的委托代理人李树金,原审被上诉人宜昌房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曾群及原审第三人刘大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刘雪梅、刘素芳再审诉称,被拆迁的房屋为刘雪梅、刘素芳的母亲郭长英所有,其拆迁补偿的2套房屋也应该属于郭长英一人。刘雪梅、刘素芳现查到了郭长英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原件,证实被拆迁人只有郭长英。宜昌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南苑街道办事处也共同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刘大全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系“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刘大全“凭借错误的协议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证书”。宜昌房产局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对争议房屋的登记资料审查不严,致该房屋产权登记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判令房产登记部门将本案所涉房屋产权重新登记。宜昌房产局辩称,本案所涉房屋权属清楚,产权转移协议明确。宜昌房产局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已尽合理审慎职责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请求再审维持原判。第三人刘大全述称,原判正确,再审应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刘雪梅、刘素芳再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能否采信新的证据,将可能导致原判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二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鄂宜昌行终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及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2)鄂三峡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遵玉审 判 员  黄君梅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昊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