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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何连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何连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447号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陈村镇庞家务村。法定代表人:孔雪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星龙,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连仓。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连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滕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伟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