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7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有金与陈文龙、刘运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金,陈文龙,刘运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21民初909号原告:谢有金,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龙,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刘运禧,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谢有金与被告陈文龙、刘运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有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兜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龙、刘运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有金诉称,被告陈文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2011年2月18日,被告陈文龙又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由刘运禧作借款保证人。借款后,被告陈文龙没有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陈文龙偿还借款20000元以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其中被告陈文龙已支付2011年2月18日的15000元借款的4000元利息可从中扣减;二、被告刘运禧对上述15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文龙、刘运禧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被告陈文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时,被告陈文龙立下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给原告。2011年2月18日,被告陈文龙又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时,被告陈文龙、刘运禧立下一份《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刘运禧作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后,被告陈文龙支付了4000元的利息给原告,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原告向被告陈文龙催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果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文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陈文龙偿还借款2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于2011年2月14日的5000元借款,被告陈文龙应从2011年2月14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对于2011年2月18日的15000元借款,被告陈文龙应从2011年2月18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从中扣减;被告刘运禧同意为2011年2月18日的15000元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5000元并从2011年2月14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谢有金;二、被告陈文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5000元并从2011年2月18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已支付的4000元利息从中扣减)给原告谢有金;三、被告刘运禧对上述15000元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文龙、刘运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 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