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与汪裕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汪裕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006号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南湖花园10幢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刘向东,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汪裕群,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与被告汪裕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衢州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化分公司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 毅书 记 员 龚军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