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大连富爸爸豪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富爸爸豪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303号原告:大连富爸爸豪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李喜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龙,男,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姜明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桢,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富爸爸豪迈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忠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